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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企、中介不得为购房人垫付*款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9-10-31 11:02:19

日前,江西省住建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在销售大厅显著位置及指定网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效时间,并警示购房人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方式售房等信息。

根据《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3.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4.《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一房一价表),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情况。

5.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6.销售现场应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及上岗证明、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帐户,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9.设立警示栏,警示如下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通知》还要求,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以下情况。

1.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

2.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

4.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

5.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负责人;

(3)公开通报批评;

(4)暂缓销售网签;

(5)计入信用档案,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

(6)列入资质许可机关抽查或审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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