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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吉屋网   2020-05-11 11: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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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陕建房发〔2019〕1010号)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一般、四级:差。

一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

二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

三级:信用评定分值为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

四级:信用评定分值为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新城住建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认定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的;

(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投诉信访矛盾处理不力引起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或者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

《实施细则》要求,各新城住建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定期向新区住建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开发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全面、及时报送,以实现对开发企业做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价。

各新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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